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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职能变形记

作者:晏耀斌 来源:中国经营报 时间:2010-07-26
 
安徽省芜湖市土地储备中心到底是否具备拆迁人资格的争议,再次将土地储备中心推到风口浪尖。


土地储备中心在实践中走了样。


安徽省芜湖市土地储备中心到底是否具备拆迁人资格的争议,再次将土地储备中心推到风口浪尖。而其他因土地储备而引发的政府与被征收、被拆迁人的冲突仍在不断升级,土地储备中心的合法性遭到各方面的质疑。


据知情人士7月21日透露,正在酝酿修改的《土地管理法(草案)》已将土地储备制度纳入,并明确规范。


先天不足


土地储备机构是商还是官?背后的问题是其主体职能定位的混乱。然而,这一问题,从土地储备制度实施以来就从未明晰。


我国的现行土地储备制度,借鉴于香港的批地制度。在香港回归前,英政府通过批地制度能够完成这种财富的转移。港英政府则通过批地制度可以操纵地价和房地产经济,最后也制造了香港由地产引发的泡沫经济。


在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1996年在上海成立。一年后,杭州成立了“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1999年,在“全国集约用地市场研讨会”上,对杭州土地储备制度的经验和成果进行了推广,随后各地纷纷成立土地储备机构。


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此后,土地储备制度得到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3000多个土地储备机构。


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为了规范土地储备中心,2007年11月19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并对土地储备中心给予了明确定位,土地储备是指有关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经营管理的机制和行为。


实施上述土地经营管理行为的唯一主体就是土地储备中心。


邹晓云表示,所谓收储,说到底就是政府通过花钱把土地买过来,初衷主要面向存量用地,即废弃工厂、国有企业、旧城改造以及闲置土地等。不过现在已经扩张到城市郊区的集体土地。收储之后,土地储备中心通过拆迁等方式开始征收并成为一级开发商,做好基础设施等规划,然后将土地投放到市场进行招拍挂。


储备中心“变味”


根据《土地管理法(草案)》规定,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原义是为了满足“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用地需求,是基于项目建设而征收土地,是“因建而征”。


然而,在实践的过程中已经是如今的状况:土地储备征收的目的是“为卖而储”,为了储备土地继而进行拍卖、出让,并没有建设项目,也没有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当时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的目的是平抑地价和稳定地价。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土地价格过高,土地储备中心加大投放力度和数量;土地价格过低,土地储备中心多收购土地。”中国土地学会秘书长黄小虎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从实施的结果来看,土地储备中心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这个方向,成了地方政府获取收益的一个工具。


常见的是,土地储备中心已经成为土地的最大囤积人,同时作为房屋拆迁人的土地收储中心又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下属,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邹晓云承认,在目前的机制下,“对土地储备中心没有任何约束和监督。”


按照法律规定,土地收储只能出于公共利益,储备的范围也是极为有限,但由于目前法律对土地储备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造成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的失控。


《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或征用有一个《宪法》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同时,《土地管理法(草案)》也明确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前提,如《土地管理法(草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编辑:Jin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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