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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楼市的战略定位和制度框架

作者:华生 来源:腾讯 时间:2010-07-19
 
城市化进程中楼市的战略定位和制度框架
                           ——中国房地产发展研究报告(一)

华生


2010年7月1日发表于《中国证券报》 本文为作者原稿

住房问题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成为社会的焦点。一方面,一线及热点城市房价高涨,普通工薪族望房兴叹。另一方面,有人说房价以后肯定还要涨,一般人只能去住保障房。房价上涨的原因更是众说纷纭:从投机炒作,城市化刚性需求,住房供给不足到地方土地财政。从现实情况看,土地乱象,房价高悬,乱拆乱建成风,住宅占有严重不均,既得利益盘根错节,确已积重难返。而我们所处的城市化加速时代刚刚开始,高门槛已使农民几无可能进城安居。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现在的楼市问题已经是关乎民生稳定、经济增长、社会公平、城市化道路乃至政府执政能力的综合考验。因此,需要跳出简单或一时的楼市调控眼界,厘清思路,明确城市化进程中住房问题的战略定位,建立楼市长期稳定的整体制度框架。
中国房价的国际比较

本世纪以来,相对于股市大幅跌宕起伏,10年累计涨幅不足50%,中国楼市则一路走牛,普遍涨了6?10倍。这么高的房价还是否正常,是否已经泡沫化,国内外都有颇多评论。现在国内仍然有财经地产界的名流坚持认为北京、上海的房价并不算贵,因为中国一线城市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大都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所以房价还是要涨。政府为低收入的人盖好保障房就行了,不必干预房地产市场。不过,现在大家出国的共同感受是,尽管我们人均国民收入大体只是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中国一线城市的绝对房价已经直逼发达国家的大都市上班族居住区的水平。更不用说如果汇率再改革上浮,我们就要直接以发展中国家的低收入去住最发达国家的高价房了。事实上,在中国归属的世界中低收入国家中,除被贫民窟包围的印度孟买市中心以外,中国的北京、上海中心区的房价已经绝对遥遥领先,即使与中高收入国家首都比,除富豪集聚的莫斯科之外,北京、上海也是价高一头(见表一)。
表一 一线城市市中心房价数据
单位:欧元


中高收入国家城市

每平米房价中值

中低收入国家城市

每平米房价中值

阿根廷 布宜诺斯艾利斯

1,711.49

中国 北京

3,422.73

墨西哥 墨西哥城

1507.75

中国 上海

3,353.79

巴西 里约热内卢

2,538.91

印度 德里

1,644.00

智利 圣地亚哥

1,173.60

印度 孟买

6,681.00

南非 开普敦

2,832.59

印尼 雅加达

835.64

俄罗斯 莫斯科

7,334.96

马来西亚 科隆坡

1,627.96

土耳其 伊斯坦布尔

1,685.00

菲律宾 马尼拉

1,575.97

波兰 华沙

3,181.50

泰国 曼谷

1,879.84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2,829.00

埃及 开罗

851.78

数据来源:Global Property Guide 2010;www.numbeo.com
其实,就如人们通常用市盈率、市净率来衡量股市的估值高低一样,国际上通常不是用绝对价格而是房价收入比、租售比来衡量房价的合理区间。因为房子不比股票,只能由生活在当地的人消费。用这个指标来衡量,中国主要城市的房价收入比在全球包括发达国家已经绝对领先(见表二)。同样按Global Property Guide的数字,中国北京、上海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只能买不到1.5平方米的住宅,而世界各主要大都市则都在3平米到10平米之间。用房子的租售比即房价与月租金或租金回报率来衡量也是一样,别人的租售比一般在200倍左右,我们则一般到了400倍以上。从这些指标看,可以说中国一线和热点城市的房价已经存在较大的泡沫。房价泡沫化的一个最新佐证是,政府刚刚在个别大城市仅在贷款上多少限购二套房和限制非本地居民或就业者购房,脱缰的房价立即嘎然而止,揭示了支撑高房价的并不是人们真实的居住需求。
表二 一线城市市中心房价收入比数据

高收入国家 大城市

房价收入比

中高收入国家 大城市

房价收入比

英国 伦敦

14.7

阿根廷 布宜诺斯艾利斯

11.8

法国 巴黎

16.7

墨西哥 墨西哥城

12.4

德国 慕尼黑

5.3

巴西 里约热内卢

5.7

美国 纽约

8.4

智利 圣地亚哥

4.1

美国华盛顿

4.7

南非 开普敦

9.0

澳大利亚 悉尼

6.7

俄罗斯 莫斯科

28.6

澳大利亚 墨尔本

5.9

土耳其 伊斯坦布尔

5.5

挪威 奥斯陆

9.4

波兰 华沙

20.0

新西兰 奥克兰

6.0

罗马尼亚 布加勒斯特

18.9

加拿大 多伦多

6.6



丹麦 哥本哈根

6.9

中低收入国家 大城市

房价收入比

芬兰 赫尔辛基

7.2

中国 北京

22.1

瑞典 斯德哥尔摩

8.9

中国 上海

23.1

瑞士 苏黎世

5.1

印度 德里

13.4

意大利 罗马

15.1

印度 孟买

40.1

荷兰 阿姆斯特丹

6.2

印尼 雅加达

12.5

日本 东京

11.0

马来西亚 科隆坡

8.1

韩国 首尔

15.0

菲律宾 马尼拉

14.1

中国 台北

10.1

埃及 开罗

13.2

数据来源:www.numbeo.com;Global Property Guide 2010
有人说,一线城市的房价就应当特别贵,否则人都跑到大城市来了。这个断言其实并不符合那些正在或已经实现城市化国家的事实。大城市的房价当然会比中小城市高,但其实在市场经济中都有一个合理的差距。如果差距过大只是反映了资源过分向大城市的畸形集中。在实行大都市化发展的许多国家大中小城市的房价一般存在着合理阶梯,大都市里平均房价比中小城市一般贵不了2-3倍。(见表三)
表三 大城市与全国平均房价比


大城市平均房价

全国平均房价

大城市/全国房价

英国(英镑,2009底)(套)
(伦敦)269180

164433

1.64

美国(美元,2008年底)(套)
(华盛顿)488000

250000

1.95

(纽约)675000

250000

2.70

中国大陆
(人民币,2009底,住宅每平方米单价)
(上海)20186

4473

4.51

(北京)19999

4473

4.47

资料来源:略(可索取)
其实,仅仅比较大城市中心区的房价还多少有点误导。因为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最重要的并不是大都市中心标志楼盘的价格而是上班族居住区的房价。以土地紧缺、人口高度密集的日本东京为例,目前东京典型的3室2厅、不算大阳台的使用面积76平米、实木地板、精装修带免费车库、24小时热水供应即至少相当于我们国内标准约105?110平米建筑面积的高档公寓房,步行到轻轨站在5?10分钟,坐轻轨地铁在30分钟内可抵达市中心各主要商业区和政府办公区,价格为2300万?2600万日元(见图一),相当于165?185万元人民币,每建筑平米约1.65万元人民币,房价为日本家庭平均600万日元年收入的4倍左右。因此,如果仅仅说日本东京银座的商业地产可达几十万元人民币一平米,来论证中国北京、上海老百姓的房价必涨就会有极大的误导性。东京的土地资源显然比我们更紧缺,但上班族居住区的房价相对收入却是如此之低。这样一个再普通不过的真实例子,可能比任何枯燥的数据更能直观地揭示相对于居民收入,中国一线及热点城市的房价之昂贵。
图一日本东京主力户型楼盘

数据来源:《日本经济新闻》2010.5.12~2010.6.2广告附页
另一种流传很广的观点撇开房价本身的高低,认为随着城市化发展,房价在长期中必然上涨,因此在任何时候先买房子总是对的。这个说法混淆了由于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通货膨胀的存在,房价的长期趋势与投资能否获利这两个不同的问题。这就如同资源产品和股指一样,历史显示长期必然成倍上涨,但这并没有避免投资大宗商品或股市的人仍然经常赔钱。从世界各国历史来看,楼市也是一个长期会上涨但有着起落周期的市场。现在世界上不少国家仍在经历楼市下跌周期的煎熬。有人说中国要守18亿亩耕地红线,所以城市房价地价只升不跌。其实城市化是农民转市民,农民进城占地比他原先占的宅基地要小得多,不存在土地供应不足的问题。因此,中国过去这些年的房价飙升,只是在特定经济和政策环境下的产物,并不可能创造打破规律、只涨不跌的神话。特别是近年来房价多次成倍上涨的累积暴利效应,已经吸引了各路社会资金蜂拥而至的情况下,如不加以有效遏制,泡沫必然继续吹大。而国际经验表明,当这个泡沫破灭时,整个经济和社会都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因此,中国房价的国际比较表明,尽管国内至今还有人为高房价声辩和寻找依据,海外却在中国政府这轮最新的调控之前,普遍都在议论中国房地产泡沫的危险,这当然不是偶然的。其实,就象当年中国股市似乎挡不住的热度一样,高处不胜寒的中国房价的回归也势在必然。
房价飙升溯源

首先,房价飙升当然与利息偏低、货币过多有关,但货币政策恐怕更多的要服从总体的宏观经济目标,况且从房改10多年来房价就一直在上升通道中,这就并不能仅由阶段性的货币政策来解释。其次,房地产商无疑是楼市上升的重要推手。不过,在一个竞争还算相对充分的市场,开发商如果能单方面推升房价,不可能是因为他们特别聪明或特别贪婪,一定还是利用了我们制度上的漏洞。至于众口一词的城市化,恐怕多少也是房价上涨的替罪羊。因为进城的1.5亿农民工能够买商品房的实在凤毛麟角,买房的还只是本地或外来的城镇人口,而这仅占总人口30%多的城镇户籍人口,按国际标准还只是城市化加速发展的起点。因此,中国的问题恰恰在于,城市化刚要起跑,已被高房价拦住了去路。
这样,很多人就把问题追到了地方政府和土地财政。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成为众矢之的当然事出有因,但目前对土地财政的批评其实并不准确。一些开发商从来抨击土地财政,说人们都盯住了开发商赚的钱,其实更多的钱被政府房地产税收和土地拍卖拿走,断言房价高是因为地价高和税收高。但这两个指责恐怕都有问题。首先,政府从房地产开发得到的税费是比开发商要高很多,但这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钱。开发商赚的钱是自己可以装进口袋的净利,而地方政府拿到的钱是公共财政收入,除去土地补偿、安置人员以外,还要用于修桥筑路、科教文卫等所有城市基本和配套建设,公开自然地用一己之私利去和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相比嫌其之少,不能不说开发商的胃口已经多年来被宠得实在太大了。其次,地价和税收固然是房价的重要因素,但在一个盈利丰厚行业中的价格从来不是由成本决定的。房地产商比谁都更清楚,同样成本的地块,后几期开发的房子卖出往往比首期贵几成到几倍的价格,当然不是因为成本变高了,而是因为后来市场行情上涨。如果开发商从来都是根据市场行情定价,而根本不管他们多年前取得土地价格是多么低,人们没有理由相信,即使政府并不从土地获益,开发商就会慷慨地让利给客户。正如世界上的铁矿石等大宗原料供应商,从来不和你谈成本,只要市场需求旺盛,他们的价格就不断翻番。
当然市场经济中成本决定价格的情况也是有的,就是当需求极度萎缩,供应商要么退出要么只能勉强保本维持。我们在许多竞争激烈、利润微薄的行业都会周期性地看到这种现象。但毫无疑问,这绝对不是赚得盆满钵满乃至全社会各行各业包括反应本来挺慢的国企都想挤入来分一杯羹的房地产业。地方的土地财政肯定是助推房价的重要因素。只是其作用机理并不象人们想的那么简单。比如说,房地产的税收,在西方也往往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征收又是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的。这种房地产财政并不意味着西方的地方政府都想或都有能力去推高房地产价格。即使在中国情况下,如果单纯从收益去推断,土地财政可能使政府出售更少的土地从而更高的价格,也可能推动政府卖出更多的土地以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而任期制的约束可能使当政者更有动力当下卖出更多的土地而不是留给后任。可见土地财政本身还不能说明土地供应一定是多了还是少了。至于说分税制后事权与财权不对称,地方财源不足逼出了土地财政,就更是离开了问题的主线。因为我们看到并不是越穷的地方越靠卖地为生。卖地收入最多的城市往往是地方政府收入相对丰厚、建设规模搞得特别大的地方。钱越多、雄心和摊子越大、钱越不够用,好象是更普遍的现象。政府职能不改,钱再多恐怕也不行。
其实房子和任何商品一样,价格上升一定源于供需失衡,因为价格不过是反应供求关系的信号。商品房价格上涨反映的必然是商品房供给与需求的失衡。


城市化进程中楼市的战略定位和制度框架
                             ??中国房地产发展研究报告(二)

华生


2010年7月1日报告的前半部分发表于《中国证券报》 本文为作者原稿


供求失衡的症结


至少从表面上看,中国城市建设遍地开花,全国都是大工地,城市象摊大饼式的向外扩张,同时城市化率近年来每年上升约一个百分点,商品房需求强劲,市场购销两旺,那么,到底是供给不足还是需求过旺造成供求失衡,从而推动房价上升的呢?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曾受到地产界主流声音的影响,顺理成章地推断主要是政府垄断土地造成供给不足。但实际上这个推论能否成立,最终还是要用数据来回答。
首先,没有交通和水电气的穷乡僻壤的土地再多,也解决不了城市人的住房问题。因此,土地供应的大概念是城镇建成区面积的增加情况。这个面积从1990年约1.28万平方公里到2008年3.63万平方公里,增加了180%以上,同期城镇户籍人口从3亿增到4.5亿,仅增加了50%,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常住人口从3亿增加到6亿,即增加了100%(见《中国统计年鉴2009》及表五),城区面积扩张大大超过人口增加,这应该说是和生活在各城镇人们的感觉是一致的。
从城区中的住宅用地来看,按照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字,全国的城镇住宅用地供应多年来大致为土地供应总量的21??25%之间,2006年到2008年间每年约5万多公顷,2009年上升至7.6万公顷,2010年计划升到18万公顷。2006年至2009年4年间平均实际供住宅用地5.75万公顷,年均供地增长20.07%(见表四)。
表四:全国住宅用地实际供给情况
单位:公顷


年份

住宅用地

住宅用地比

上年增长%

土地供应总量

住宅占土地供

应总量的比例%

2006

45181.17


204277.78

22

2007

53620.91

18.68

259098.91

21

2008

55093.59

2.75

221331.30

25

2009

76460.89

38.78

319379.38

24

2010(计划)

180000





数据来源:2006~2008年数据来源于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编《2007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2008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2009年数据来源于国土资源部《2009全国主要城市地价状况分析报告》;2010为计划值,来源于国土资源部《2010年度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新闻发布会》
年均5.75万公顷的住宅用地,按一般平均1.5倍的容积率,大体可以盖出8.6亿平方米的住宅,扣除开发建设周期和囤地的因素,和国家统计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城镇年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从2003年的5.5亿平方米到2008年的7.6亿平方米是吻合一致的。以2008年新增的7.6亿建筑平米为例,若全部用于解决新增城市化人口,按该年全国城镇人均28平米计,可解决2714万新增城镇人口,即2%以上的总人口,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本世纪以来城市化率从2001年的37.6%到2009年46.56%,即年均城市化率提高1%的两倍多。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新增住宅部分用于城镇人口的住宅面积扩大改善,使城镇人均建筑面积本世纪以来年均增加约0.95平方米。扣除这个改善性住房的需要,并假定新增城镇人口当年全部一步到位的达到原城镇人均住宅面积水平,近几年来每年能安居的新增城镇人口也在1650万人以上,即超过了年均城市化率提高1%即大约1300万人口的水平(见表五)。显然,就全国而言,在住房不断改善的同时,每年新增住宅面积能安居的人口满足了年城市化增加的全部人口(包括农民工)还有余的时候,我们还不能简单地说住宅的供给不足。
表五:全国城镇新增人口住房建筑面积与改善性住宅建筑面积

全国

实有住宅建筑面积(亿平方米)

实有住宅建筑面积增长(亿平方米)

城镇新建住宅面积(亿平方米)

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实有住宅面积对应城镇人口数(万人)

实有住宅面积对应城镇人口增加(万人)

用于改善的住宅建筑面积(亿平方米)

可用于新增人口的住宅建筑面积(亿平方米)

可用于新增人口的住宅建筑面积对应人口(万人)

2002

81.85


5.98

22.8

35899





2003

89.11

7.26

5.50

23.7

37599

1700

3.23091

4.02909

1767

2004

96.16

7.05

5.69

25.0

38464

865

4.88787

2.16213

912

2005

107.69

11.53

6.61

26.1

41261

2797

4.23104

7.29896

2920

2006

113.99

6.30

6.30

27.1

42063

802

4.1261

2.1739

833

2007

120.87

6.88

6.88

27.5

43953

1890

1.68252

5.19748

1918

2008

128.47

7.60

7.60

28

45882

1929

2.19765

5.40235

1964

数据来源:住房及城乡建设部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的《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中国统计年鉴2009》
由于相对于住宅,其用地的供给更加宽松,我们也没法说住宅用地供给不足。仅到2009年底,房地产开发单位手中持有的未开发土地约12亿多平米,按照近年完成的开发量,可供开发4.5年。而数据显示,开发商每年新购买的土地近几年来大致都是其当年完成开发量的1.5倍左右。同时,近年来房屋开发的年竣工面积仅占施工面积的不足四分之一,即现有施工面积全部完工又可供给3-4年(见表六)。
表六: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土地开发及购置
单位:万平方米

年  份

本年完成开发

土地面积

本年购置

土地面积

年末累计购置土地面积与完成开发土地面积差

房屋建筑

面积竣工率(%)

1998

7730.1

10109.3

2379.2

34.6

1999

9319.6

11958.9

5018.539

37.7

2000

11666.1

16905.2

10257.671

38.1

2001

15315.8

23409.0

18350.815

37.6

2002

19416.0

31356.8

30291.615

37.2

2003

22166.3

35696.5

43821.842

35.3

2004

19740.2

39784.7

63866.342

30.2

2005

22676.2

38253.7

79443.834

32.2

2006

27128.4

36573.6

88888.958

28.7

2007

27566.2

40245.8

101568.655

25.6

2008

28709.8

39353.4

112212.255

23.5

2009

23006

31906

121112.255

22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这就是说,即使没有新增供地,现有用地即可供开发、施工7?8年。因此,全国的数据证实了人们对开发商囤地的猜想和判断。由于2009年住宅土地实际供给又比上年增加了近40%,达7.6万多公顷,可建住宅11.4亿平米,可供4000多万人即3%的人口安居,因此,这新一轮房价上涨无论有多少原因,但恐怕没法归结为土地供给不足。就全国而言,由于土地供给量宽松,开发商的巨额囤地尚没有造成整体的住宅供给严重不足。全国多数中西部城市的房价收入比至2009年底刚刚突破合理区间的上轨,也从侧面证明了这一点(见表七)。
表七 中西部部分城市房价收入比

城市

户籍人口人均可

支配收入(元)

房价

(元/平方米)

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房价收入比

长沙

20642.76

4357

29.27

6.18

成都

21084.67

4680

27.8

6.17

合肥

17844.32

5085

26.1

7.44

西安

20480.04

5287

28.4

7.33

西宁

12911

3200

23.66

5.86


数据来源:各地《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成都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来源于《成都统计年鉴2009》;房价来源于宜居城市2010年1月中国城市房价排行榜,其数据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城市化进程中楼市的战略定位和制度框架
                             ??中国房地产发展研究报告(三)

华生


2010年7月1日报告的前半部分发表于《中国证券报》 本文为作者原稿


   同时,数据也显示,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每年新增住宅面积同样既可以满足城市户籍人口增加和改善的需要,也可满足常住人口增加(包括农民工和其它外来城镇人口)的需要。因此,房价飙升的一线城市也不是因为相对于正常需求,住宅供给面积的绝对不足(见表八)。
   表八 京沪穗人口及住房情况
地区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末实有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2665

34661

36270


城镇常住人口(万人)


1333.3

1379.9

1439.1


城镇常住人口平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24.50

25.11

25.20


户籍非农业人口(万人)


905.4

929.0

950.7


户籍非农人口平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36.08

37.31

38.15





年末实有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7997

39895.4

42049.02

43194.72


常住非农业人口(万人)

1567.1

1620.3

1676.16

1713.98


常住非农业人口平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24.25

24.62

25.09

25.20


户籍非农业人口(万人)

1148.94

1173.30

1196.94

1216.56


户籍非农人口平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33.07

34.00

35.13

35.51


广州

市区人均居住面积(平方米)


19.44

19.90

20.46

20.93

常住人口(万人)


975.58

1004.58

1018.20

1033.45

数据来源:《北京市统计年鉴2009》;《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上海统计年鉴2009》;《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如果供给方至少在表面上看不出多大问题,我们接下来考察需求,并结合供求两方面寻找和揭示其中潜藏的矛盾。
   首先当然是人们热议的投机需求。中国历来不乏各种炒房团活动的踪迹。海南国际旅游岛的规划一批,全国蜂拥而至的炒客立即将房价炒高数倍,只是最近的典型一例。其实这只反映了一个简单的现实,即尽管过去一些地方房地产泡沫的教训已经惨痛,但我们对炒房获利始终还没有设防。
   其次是投资需求。很多从事房地产销售的人员估计,投资需求在许多房价快速上升的城市占交易量30%-50%的比重。城市里晚上不开灯的闲置小区和闲置房也比比皆是,但人们很难有确切的数字。只是大家都知道,对城里家境不错的市民来说,拥有几套住宅已经非常普遍。即使对于城中村或城郊的农民来说,因搬迁而补偿三、五套住宅也早已不是新闻。尽管如此,最近山西一个不起眼县城里落马的科级局长兼煤老板,被曝出在北京、海南购买了38套住宅(其中北京33套),还是让人们开了眼界。这不仅证实了山西等地煤老板在北京疯狂买房投资的传闻,也侧面揭示了投资性购房在一线和热点城市房地产需求中扮演的巨大份量。
   其三是一般称之为的改善性需求,这在当下被认为是应当被充分保护和扶持的正当需求。但数据显示,分配严重不均的超前改善性需求也是导致需求扩张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字,到2008年,我国按城镇户籍人口的人均住房已达到28平米,已赶上人均国民收入为我们5?10倍的近邻韩国和日本。即使加上基本上无房、只住集体宿舍或工棚的1.5亿进城农民工,常住人口人均住房也超过了21平米(见表九)
   表九 城镇居民住房情况
年 份

城镇户籍人口人均住宅建

筑面积(平方米)

实有住宅建筑面积(亿平方米)

城镇常住人口数(万人)

城镇常住人口人均住

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2003

23.7

89.11

52376

17.01

2004

25.0

96.16

54283

17.71

2005

26.1

107.69

56212

19.16

2006

27.1

113.99

57706

19.75

2007


120.87

59379

20.36

2008

28

128.47

60667

21.18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9》;2008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来自2009年09月28日中国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情况和住房建设成就发布会;住房及城乡建设部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的《城镇房屋概况统计公报》
   这样,从1978年的城市人均6.7平方米到2008年的人均28平方米,年人均提高0.7个平方米,新世纪以来,人均住房改善加快到年增近1平米。这个速度和这个消费水平,无论是纵比还是横比,都已经是相当惊人了。我国虽然国土面积不小,但相当大部分是高山、沙漠,相对巨大人口来说,真正宜居的面积和可耕地并不宽裕。有人爱用世界上资源最丰富的美国来比,说中国人均居住的实际面积比建筑面积还更小,增加潜力极大。其实不用说日韩,就是对照发展了几百年的老牌欧洲发达国家,我们这样一个人均收入还很低国家的住房改善速度已经极为可观(见表十)。
   表十 主要发达国家居住情况

国家

住宅平均大小(平方米)

Living Space per Dwelling ( m2)

人均居住面积(平方米)

Living Space per person (m2)

英国

84.97

35.4

法国

88

35.2

德国

86.7

39.4

意大利

90.3

43.0

荷兰

97.96

40.82

西班牙

85.1

25.8

美国

174.2

67

日本

54.9

19.6

韩国

82.5

19.8

资料来源:United Nations Centre for Human Settlements and the World Bank (2000):The Housing Indicators Program, VolumeⅡ:Indicator Tables; Japan Statistical Yearbook 2006; Korea 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ce 2000. "Population and Housing Census Report", Seoul, Korea
    因此,无论是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从每年新增的城镇化人口的压力,还是从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社会目标来看,这样的人均住房水平大幅增长的可持续性,显然需要反思。
    应当指出,在这三方面过度需求的膨胀中,银行信贷都起了极其重要的推波助澜作用。据央行的公报,2009年到2010年第一季度,商业银行新增购房信贷猛增了约2.4万亿人民币,几乎较房改以来10年购房贷款总余额翻了一倍,相当于一年全部新建商品房销售额。房价随房贷井喷而飙升,又随房贷政策收紧而却步,银行信贷变化之威力可略见一斑。
     除需求以外,数据的实证分析还显露了若干与供给也密切相关的供需失衡的重要缺口。
1、           大户型化结构造成供求失衡的刚性缺口。
根据2009年的《中国统计年鉴》,2003年到2008年我国商品房(包含经济适用房)的每套平均面积约在110平方米左右。我国城镇户均人口在2008年已经只有2.91人,而购买新建商品房绝大部分是年轻的两夫妇,这样他们一起步就远超人均住宅水平,使供求天平失衡。这也回答了除了投资投机需求的因素,为什么在每年新建的住宅总面积尚能满足城镇改善性和新增人口住房的情况下,众多热点城市的住宅供求仍然严重失衡,从而导致房价飙升。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平均每套面积过大,而每套住户的人口又很少的情况下,即便总面积供给能满足正常需求,但总的供给套数与缺房户需求就产生了差距。每年500多万套新增商品房,除去改善性需要,只能有300多万套解决不足1000万人住新房的需要,显著低于城镇年均新增约1500万以上户籍人口的需要,从而产生所谓“刚性需求”缺口(见表十一)。
   表十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住宅商品房的销售情况
年份

商品房中住宅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商品房中住宅销售套数(套)

销售商品房住宅每套平均面积(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销售套数(套)

售出经济适用房每套平均面积(平方米)

2005

49587.83

4235372

117.08

3205.01

295302

108.53

2006

55422.95

5049094

109.77

3336.97

338314

98.64

2007

70135.88

6251263

112.197

3507.52

356021

98.52

2008

59280.35

5565827

106.51

3627.25

396111

91.57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9》
    可见,从这个角度看,我国住宅供求失衡问题,除投机投资因素以外,很大程度上是供求结构问题,是高过人均住宅面积的超前需求与供给大户型化相结合的产物。日益增多的小家庭对应有限大套商品房的刚性缺口成为房价周期性飙升的重要推手。回想几年前政府虽然提出的70?90平米住宅的要求,但由于缺乏配套相应的经济杠杆去调节引导需求,又被开发商讥为行政干预而受到普遍抵制,从而使大户型成为开发标准和社会风尚。普遍流行的超前大户型既助推短缺和房价,又迫使两家两代人为小两口置房背上重负,并将更多的一般工薪阶层驱赶出购买者队伍,再加上几乎没有长期稳定的租房房源,这自然引起了日益增大的社会恐慌与不满。
    与此同时,被卷入了工业化潮流的约1.5亿外出农民工长期被排斥在城市的基本服务之外,群居在集体宿舍、工棚和城郊农民的出租房内。经济适用房建设被歪曲变味,平均每套面积竟然也近百平米,而其占一般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比例还直线下降,从上世纪末的20%左右降至近年来5%-6%的水平。不用说,这样有限的大户型经济适用房当然不可能满足人数众多的中低收入阶层对保障房的需求。
2、           商品房需求与住宅供给分流的缺口。
我国每年相对充裕的竣工住宅并未全部进入商品房市场。按国家统计局的数字,由房地产企业提供商品性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约占年全部竣工住宅的72%左右(见表十二)。
   表十二 房地产企业竣工住宅占城镇竣工住宅比例
年份

城镇竣工住宅(万平方米)

房地产住宅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房地产企业竣工住宅占城镇竣工住宅的比例(%)

2007

68820.8

49843.4

72.42

2008

75969.1

54325.8

71.51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9》;历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由于前些年真正意义上的保障房即廉租房、公租房建设的很少,这其余28%的住宅供应基本上是各单位的自建房,包括员工或学生的集体宿舍和各单位自建的福利房。集体宿舍主要是为农民工、学生和企业上班周转服务,因而完全不能替代商品房需求。而单位福利房固然替代了部分商品房需求,但也因其福利低价性质放大了需求并带来一系列社会不公平问题。因此,由于商品房的实际供给增加比社会住宅面积供应增量要小得多,而每年新增城镇人口几乎全部是户籍人口(见表四、表九),其需求主要压向商品套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商品房市场供求失衡。
3、           住宅拆除因素和土地垄断供给的随意性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个典型现象就是大拆大建。而且拆除的不光是不断被并入城镇的农村住宅,也包括大量的城镇住宅的拆迁改造。因此,从逻辑上说,只有每年新竣工住宅减去拆除城镇住宅才是城镇住宅的有效新增量。但遗憾地是,住建部和国家统计局近年来并不提供这方面的数据。而在住建部提供全国城镇住宅总有量的2003??2005年间,城镇住宅保有总量增长部分甚至比新竣工住宅量还大。这是在逻辑上无法理解的。我们仅能找到公布这个拆除数字的是上海公布的2005年到2008年的数据,其每年拆除的住宅面积大致占年新竣工面积的30%左右(见表十三),如果加上因城区扩大而拆除的农村住宅,拆除量估计要占城镇新建住房的50%左右。这当然是一个很惊人的数字。不过这和人们印象中到处大拆大建、房屋使用寿命短、资源浪费严重的情况是一致的。
   表十三 上海住宅竣工建筑面积与拆除住宅建筑面积情况
年份

住宅竣工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拆除住宅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拆除面积占住宅竣工面积的比例(%)

2005

2 819.35

851.85

30.21

2006

2 746.80

848.4

30.89

2007

2 843.62

690.0

24.26

2008

1 899.40

753.7

39.68

数据来源:历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海统计年鉴2009》
   因此上海公布的城镇年住宅实际增量仅是年新竣工面积的70%。如果全国都是这个情况,那么,每年新增的供给总面积就要相应地大打折扣,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人均住宅面积的提高幅度也要打上问号。相信统计局的数字应当来之有据,只是拆除住宅的事实和数据疑问确实需要合乎逻辑的回答。另外数据显示的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几个主要一线城市近年来住宅计划供应用地与实际用地一直存在很大缺口。每年的实际供地仅为计划供地的60%左右(见表十四)。年年供不足,又年年大计划,是为了向上级即中央要地,还是其它什么原因,实在让人费解。2010年连全国的供地计划也一下子翻了几倍。因此,房地产商埋怨垄断了土地供给的政府没有公开透明和稳定的供地计划,不能说没有道理。
   表十四 京沪穗住宅用地供应情况
地区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计划住宅用地面积

1950

1600

1600

1700

实际住宅用地面积

578.34

1086.89

863.58

918.67

计划完成情况(%

29.66

67.93

53.97

54.04



计划住宅用地面积


2000

1100

1000

实际住宅用地面积


1010.26

670.08

754.43

计划完成情况(%


50.51

60.92

75.44

广州

计划住宅用地面积



501

463

实际住宅用地面积



251.73

232.83

计划完成情况(%



50.25

50.29

数据来源:历年《北京市土地供应计划》;历年《上海市土地利用计划》;《广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2007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2008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
    综上可见,我国在公布的住宅总面积增长与城市化过程中人口增长与改善性需求同步的情况下,商品房价格出现持续飙升,主要源于在财产和收入分配严重两极分化的情况下,一方面不受限制的投机、投资和高端住房消费需求挤占了过多的住宅资源,另一方面超出现阶段人均住房面积的大户型住房显著减少了商品房有效供给套数,形成了新世纪以来日益增多的小家庭和住宅供给套数不足的刚性缺口。同时,集体宿舍、单位福利房的分流和城镇城郊住宅的大规模拆除进一步限制了商品房的有效供给。这三者合力造成的供求失衡推动了本世纪以来许多一线和热点城市房价周期性的飙升。房价暴涨的赚钱效应和银行的推波助澜又进一步推升需求扩张和开发商囤积的循环,形成市场泡沫化发展的典型路径。地方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垄断和自身利益导向既阻碍了需求调节,又限制了供给对市场的灵活反馈。最后,在宏观经济制约和变相福利房的特殊庇护下,中央权力部门缺乏对房价高涨的敏感和切肤之痛,使其应对和调控每每滞后与乏力。

城市化进程中楼市的战略定位和制度框架(四)

                             ??中国房地产发展研究报告(下)

华生

2010年7月8日发表于《中国证券报》 本文为作者原稿

  

                      历次楼市调控失效的原因

    随着本世纪初房价的快速上升,至少从2003年起,政府曾多次推出了对楼市的调控措施,房价恰恰在调控声中又上升了许多倍。由于工资、特别是作为城市化标志的进城农民工的工资增长远远落后,一线和热点城市的房价收入比被推向全球高峰。为什么过去的调控目标一再落空,显然是这一轮调控首先要吸取的教训和总结的课题。
    首先我们看到,从2003年起开始的约4次房地产调控主要倚重的是银行和信贷政策。问题在于银行毕竟是商业机构,而且基本上都已是上市的股份制企业。银行从简单的政府工具到商业化的企业本来也是改革的成果和方向。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执行必然是三心二意、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同时整体银根的松紧又是由国民经济的总体境况决定的。因此一旦宏观气氛改变,时过境迁,信贷的房地产控制必然烟消云散,甚至变本加厉。因为在上升趋势中的房价、地价以及居民按揭永远是银行最可靠稳定和最丰厚的利润来源。所以不奇怪,借刺激经济的政策东风,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猛增成为这轮房价飙升、供求失衡的重要推手。银行这种在利润和竞争驱使下的毫无节制令尝试用经济手段调控的监管部门也大失所望。其实,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已经说明,商业银行在房地产泡沫中恰恰是要严加防范和监管的对象,而不会是政府可以简单信赖的政策工具。
    其次,历次调控都依赖地方政府的贯彻和执行力。我们前面指出,土地政策与任期制的组合,未必使地方政府人为减少土地供给以维持高地价。但是,由于无论是卖地还是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抵押贷款,都依赖土地价格的稳定或上涨。因此,地方政府对土地收入加重的依赖,使他们必然乐见房价从而地价的稳定上升,这样才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更多的收入来源。而围绕着为户籍人口打造城市名片的努力,每一任官员大兴土木、大搞基建、美化城市的工程都有意无意地助推房价、地价的上升。所以,和商业银行类似,地方政府也会在大势所趋时配合中央遏制房价脱轨的飞涨,这也可以多少避免自己的麻烦和风险。但是,打压房价从而地价下跌永远不符合地方政府的利益。这样,在房价飙升时,地方政府当然不会有主动大幅调升土地供给或打压需求的动力。而一旦宏观经济风向变化,或新一轮的房地产高潮再起,地方政府自然会随波逐流,在据说是房价必涨的“市场力量”面前顺水推舟。
   其三,楼市政策左右摇摆,受制于宏观经济波动的需要。这些年来,楼市政策一直在调控和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之间变动。经济热了,房价涨多了,就讲调控,强调从严查税减贷;经济冷了,要拉动增长,又增贷减税缓税,救助地产商,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这样几个回合下来,开发商也好、投资投机客也罢,乃至普遍购房者都觉得看到了政府的软肋:就是房地产业拉动几十个相关部门的需求,政府要保增长就离不开房地产业的发展;而房地产业又关乎银行贷款的质量和金融安全,政府要保稳定也不能不救房地产。所谓房地产业绑架了国民经济之说即由此而起。这样房价涨得起来,跌不下去,小跌大涨,乃至只涨不跌逐步成为市场主流认识。这样,新世纪以来10年,当事实最终证明楼市的稳定收益可以是波动股市的10倍、20倍时,各行业的企业都进军房地产,各路社会资金全涌入囤房囤地,以至国家想振兴的产业难以启动,总被调控的房地产反而蒸蒸日上,人气鼎沸,就一点也不奇怪了。
    最后,城市化进程中楼市的发展战略定位不明确,这样调控自然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指向。如城市化发展中土地的垄断收益分配问题,似乎只要政府能先切一大块,剩余部分谁抢到算谁的。甚至是为了自己能得大头,也要保证利益分享的开发商、炒房者不吃亏。因此我们看到,如土地增值税本来是针对房地产行业普遍占地囤地的利器,但却丢丢用用,成了一种完全随意性的工具。对房地产市场因暴利效应而日益膨胀的投机投资需求,也一直没有出台有力的措施加以遏制。而提高房屋交易税的做法在供求失衡时几乎全部被转嫁给了购房者。相反,对于不能或很难转嫁的个人所得税,却被奇怪地允许变通为按照交易额的1%??3%,实际都按1%征收。同时,为投机投资敞开大门的虚假阴阳合同在全国盛行,如入无人之境。物业税即住房保有税提出多年,在既得利益集团的杯葛下,至今还是方向多变、扑朔迷离。再如,我国住房是走单纯市场化道路还是要坚持商品房和保障房的双轨制一直方向不明。这样增加保障房供给的政策,由于不能和没有切实解决资金来源和动力机制问题,往往变成一种点缀或流于纸上谈兵。今年在房价顶风而上的暴涨情况下,似乎是为了回应开发商土地供应不足的指责,计划住宅用地供应猛增几倍至18万公顷,按目前1.5的容积率可建27亿平方米的住宅,按目前人均28平方米的水平,一年供地即可解决近1亿人的住房,全国总计不过1.5亿的外来人口,不用两年即可全部解决,现存农民工住房问题也将不复存在,这显然绝无可能。对于这样没有可靠经济手段支撑的建房大跃进计划,市场自然不相信。所以开发商不约而同宁可量跌而守价,希望市场能倒逼政府为保增长保稳定而率先弃子让步。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房价今后确有可能如其所愿出现报复性反弹,酝酿破灭前的更大泡沫。
   由此可见,楼市的调控要真正达到目标,取信于民,扭转市场预期,必须超出简单保增长或维稳思维,摆脱短期调控的得失,明确国家在整个城市化进程中楼市的基本战略定位和整体制度框架,高屋建瓴,将我国楼市发展真正纳入长期稳定发展的健康轨道。

城市化进程中的楼市发展战略定位

    应当说,城市化是中国楼市在这个历史阶段发展的最大背景,也是很多人炒作房价的最大题材。那么,究竟应当怎样认识城市化进程中的楼市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中的战略定位呢?
    首先,应当肯定,城市化给房地产业的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和长期广阔的空间。超过当下整个发达世界总人口的13亿人口大国的城市化进程不仅为中国经济在今后二、三十年的持续增长提供了基础,也会对世界经济格局产生重大影响。同时,要清楚地看到,目前中国的城市化只是其加速发展的起动期。因为所谓城市化,就是农民转化为市民的过程。我国目前按46%左右城市化率计算的6亿城市人口,减去卷入工业化但未市民化的约1.5亿进城农民工,只有4.5亿的城镇户籍人口,真实城市化率仅为34%左右。要进一步实现城市化的转变并消化这个历史欠债,使中国成功实现现代化的核心就是要降低城市化的成本,其中心环节就是要保持工薪阶层能承担的收入房价比。同时,一面耗巨资追求城市的豪华气派,一面长期用集体宿舍或工棚的办法安置进城农民工,把他们封堵在市民化之外,已经造成了日益增高的自杀率和犯罪率,必将让整个社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种城市化道路是注定走不下去的。因此,降低城市化的成本从而保证新生代农民工能顺利安居的条件和城镇工薪阶层能够负担的低房价,是中国城市化和中国楼市发展的必由之路。
    第二,住宅业、商业、服务业以及城市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拉动几十个国民经济相关产业,因而是城市化阶段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但严格地说,真正拉动经济和就业的并不是房地产投资开发产业,而是建筑业。现在房地产投资开发行业鸠占鹊巢,暴利不断,而真正的支柱建筑业成为替人做嫁衣裳的小工,利润微薄,投入不足,层层分包克扣,建筑质量总体低下,很难顾及节能节约和环保需要。大量建筑物只有平均30年左右的寿命。这导致城市建设大拆大建和资源能源极大浪费。这种粗放消耗型的城市化道路也是我们这样一个后起的人口大国走不下去的。因此,在楼市发展中重新确立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地位,剥夺房地产开发商的专利特权,是走资源节约型新型城市化道路的需要。这样做也就同时击破解脱了房地产投资开发业对国民经济的绑架挟持,使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有了自由独立的空间。
   第三,房价飙升,升的从来不是房屋的价格,而是土地的价格,而房屋本身的价值则是从建成后就逐年减损的。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地理位置的垄断性,其财产权和受益权,从来都不是至高无上的。这也是世界历史上曾经占统治地位的大土地占有制和地主阶级被取代的原因。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城市和城郊的土地由于其位置的自然垄断性,土地价值肯定会急剧上升。国家以税收形式分享和再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以保障全部城市化人口的基本公民权利包括居住权、享受教育和社会保障等权利,具有充分的社会正义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尊重土地财产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基础上,使用强有力的财政税收杠杆,再分配土地在所有、占用、保有和转让各个环节的垄断收益,保障在城镇工作的全体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并推动地方政府实现从土地财政向税收财政的转变,是城市化和楼市健康发展的方向。
   第四,我国城市化起步阶段的住宅供求失衡,与其说是因为住房太少,毋宁说是因占有太不均。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不是要政府去过多干预市场经济中初次分配和工资决定,那样往往是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政府要做的是消除在劳工和公民权利上的身份歧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从低端来说,是要给务工多年的底层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权利,使他们能住得上和住得起城市套房住宅,并享受相应的市民权利,而不是永远无望地挤在兵营式的集体宿舍,这样富士康式的悲剧才能避免。当融入城市、分散居住、要养家糊口的市民成为劳工主体时,市场规律本身就会自动减少加班并迫使工资水平普遍上升。从高端来说,就是要让过度占有城市土地和住宅资源的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社会责任。可以认为,在我国当前存在大量的灰色和非法收入的情况下,拥有多少套和什么样的住宅已经是识别人们财产和收入最显性和相对最准确的指标。因此,楼市的制度变革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成为社会收入分配关系调整的起点和中心。
   第五,保障房建设严重滞后,是自房改以来我国住宅制度安排的最大缺陷。因此,住宅建设实行双轨制,实行商品房与保障房并举的方针非常必要。但这里的关健有两条,一是保障房必须名符其实,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的需要,而不是变成鱼龙混杂的福利房、特权房,制造更大的社会不公正。二是普通商品房仍然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增大的中产阶级住宅选择的主渠道,因此,保障房建设和普通商品房价格的稳定二者不可偏废。
    基于以上的战略定位,楼市改革的指导原则可以归纳为在保证资源节约和有效供给的条件下,保障居民住房的基本需求,调节改善需求,抑制投资需求,打击投机需求,恢复住宅的基本消费功能。显然,这必然会触动太多的既得利益。因此,要避免楼市这新一轮的调控再次由于既得利益格局的制肘而流产,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制度变革。通过新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改变楼市参与各方的行为和利益导向,形成楼市和城市化良性发展的新格局。
楼市制度变革的基本内容

   楼市的制度变革涉及税收制度、用地制度、保障房建设制度、房屋建筑保证制度和政府考核制度,目的是实现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房地产资源节约使用和合理分配、保证在城镇的所有工作者住有所居和房价收入比在合理区间的长期稳定。在出台顺序上应先易后难,分步到位,既有效消除一线及热点城市房价泡沫的累积发展,又保证市场、金融和经济稳定。
一、       税收制度改革
   税收是调节供求和财产收入分配最有效的武器。现在围绕房地产的各种税费种类繁多,但效果很差,应当全面清理简化,集中于重新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挤出投机投资需求,优先保证住房的基本消费功能。
   首先,打击和抑制投机投资需求可以迅速给市场降温,使房地产资源优先满足民众的基本消费需要。而房产投机投资的唯一目的是炒作转卖获利,因此所得类税收作用直接、效果显著,而且很难转嫁,应是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首选。
具体可以采取措施是:
1、修订土地增值税关于开发企业扣除项目的规定。现行条列中扣除项目繁多,计算复杂,时滞性强,可操作性差,使土地增值税多年来的征收具有很大弹性和任意性,既破坏了税制的严肃性,也是造成开发商圈地囤地的重要原因。因此,应当大大减少和简化扣除,恢复土地增值税的本来含义。直接对开发商取得土地与出售房产时的土地增值额征税。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房地产开发投资行业的暴利性质。
2、停止执行1999年财政税务部门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的通知,对个人转让非自住房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执行土地增值税现行四级累进税率(即从最低30%到最高60%)。对非短期投机即持有房地产一年以上的投资人允许按年通货膨胀率调减增值额。
3、废止2006年关于不能提供原购房成本可按房屋交易额1%-3%征收个人所有税的变通规定,出售非自住房一律按照现行税制的财产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以堵塞逃税漏洞。以上两项制度改变,可在交易环节将非居民自住房的土地增值收入主体部分收归社会再分配。重新确立房屋的自住消费功能,大大地压缩房屋转让的盈利空间,出台之后就可全面封杀房产投机炒作,有效抑制房产投资需求,促进那些靠投机投资需求推动的一线及热点城市房价迅速降温。
4、为保证抑制投机投资需求落到实处,应坚决取缔房屋交易中盛行的阴阳合同。税收部门应根据市场交易的真实价格按月或按季公布和调整房屋交易指导价,为杜绝不以真实价格签约避税,应在受理过户时对签约房价予以临时公示,并允许其他买家以高于此签约价的任何价格成交,迫使全部房屋转让以真实交易价格签约。
5、全面和大幅降低房屋交易营业税和契税等流转税。这类税收在供求关系失衡时极易全额转嫁给购房者,而且不利于普通市民因各种不同需求转让房屋,互通有无、改善福利、实现双赢,大幅降低交易流转税可以在挤压投机和投资需求后,促进房屋消费市场的活跃,促进与房屋交易相关的中介服务业的发展。
   其次,是调节改善性需求。改善性住房需求是人们随收入水平提高的自然要求,应当受到保护。但是,为了防止脱离社会发展水平的超前住房消费,挤占基本住房需要,在住房保有环节也要通过差别性的税收,引导和调节合理的住房消费,并进一步挤压投机与投资性占用住房资源的空间。
二、用地制度改革
   现行城镇用地是由地方政府垄断拆迁城镇国有土地或强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这样做不是政府补偿不足不公造成各类冲突事件,就是被迁者漫天要价,形成另一种形式的分配不公。这种单一的垄断收地办法已经造成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很难继续走下去了。因此,应打破垄断,实行政府征收与市场转让双轨制。允许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按城市规划条件,自行申请改变原土地用途,并按市场价格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样抽取了土地增值的大头,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一样可以得到保障,但却给了产权或使用权人选择权,遵循了市场规则,改变了地方土地财政为税收财政,校正了地方政府的职能。
    用地制度改革的另一方向就是要解决在当地工作多年的农民工的异地落户问题。即农民工能够携带其农村宅基地指标在当地落户。农民工及其家属的市民化是城市化的核心问题。我国现有农村建设用地主要是宅基地2亿多亩,即约15万平方公里(见国土资源部撰写的《2007年国土资源年鉴》),远超我国现有城镇建成区面积3.63万平方公里,解决我国全部城市化用地绰绰有余。因此,盘活进城农民工的宅基地是在保护18亿亩耕地的同时,走活城镇化全局的关健棋子。中央应出台统一的政策,为接纳稳定工作的农民工所在城镇相应划拨建设用地指标,使用人城镇有动力和财力积极安置农民工落户。
三、保障房制度改革
    现在住房问题上民怨最大之处就在于普通工薪阶层基本住房需求缺乏保障。同时,有工作无居所、无法落户也是城镇化即农民工同工同权的最大障碍。因此,全面启动长期滞后和多少变味的保障房建设,对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稳定高速增长,保障社会公平稳定具有根本性意义。
    真正做好保障房建设,不能仅靠行政命令,不能采取运动方式,而要做好制度设计,全面解决动力机制、资金来源、规划建设和持续运行等系统建设。
   保障房建设的核心是解决劳动者有其居的问题。因此,保障房应排到全部住宅建设的首位。应当明确,保障房建设是户籍制度分步改革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其建设规模应与常住人口中的无房户挂钩。中央应据此相应审批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资金补贴。其目标是逐步满足本地户籍人口以及在当地工作满一定年限的外来人口包括农民工的基本住房需要。按照这个需要,今后保障房大体可能要占全部住房的三分之一、新建住宅的二分之一以上。只要以保障房解决了工作者有所居的问题,那么,新毕业大学生和其他城镇新增人员的稳定,劳工最低工资水平的上升,劳动时间的缩短,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的融入和下一代劳工素质的提高、代际贫困转移的打破,乃至城市服务业的发展,就都有了市场和社会基础。可以说,是否将本地就业的外来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是测度真假保障房制度的试金石。保障房以及相应的市政配套建设也将是整个城市化过程中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保障房建设要扮演房地产投资半壁江山的作用,必须有相应的立法、机构和资金保证。应制订“基本住宅保障法”或“保障性住房促进法”,用法律形式保证保障房建设的外部条件、组织机构和资金安排。各城市应与土地储备中心并列,设立保障性住房发展中心,并给与住房保障中心以土地和资金支持。国家要对保障性住房给予税收和金融扶持,允许其发行住房信托基金和债券,指导和组建住房建设合作社。保障性住房要进行社会招标、市场化运作,鼓励设计单位、开发商、建筑企业竞标建造。有法律,有机构,有土地,有资金,保障性住房才能真正发展起来。
    最后,保障性住房必须名副其实,切忌变形走样成为变相福利房、特权房。因此,要通过立法和规章严格限制保障房的建设标准。保障房应全部是小户型,人均居住面积必须控制在显著低于社会人均面积以下。保障性住房应以公租房、廉租房为主,经济适用房设计和质量未必要差,但要大大降低和严格限制每户面积,而且不得转变为普通商品房。保障房的使用人经济条件变化,应退出保障房,确保保障房的独立封闭运行。现行的各类性质不清的限价房、单位福利房应全面禁止。各单位兴修保障房应受到鼓励,但必须按照保障房的统一面积等标准和要求运行和管理。非保障性质的干部调动变动用房、引进各类人才用房等一律不得借用保障房渠道,而由需要用房的机关单位在商品房市场购买。这样确保各种渠道的保障房都真正面向中低收入阶层。
四、房屋建筑保证制度改革
    我们已经指出,拉动国民经济相关部门增长、影响就业的支柱产业是建筑业而非房地产投资行业。但我国建筑业长期处于产业末端,不受重视。特别是一般房屋和住宅建筑质量差、耗能高、寿命短,普通房屋的有效使用年限仅为国外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因此,要根本改变没有几个人的房地产投资开发企业赚大钱,而真正搞建设的建筑大军家底薄、待遇低、人员流动、工程层层转包、质量保证能力弱的局面。国家应从法律法规、税收金融等各方面向建筑业倾斜,使房地产投资开发行业的相当部分利润向建筑业转移,让建筑行业养得起稳定和有素质的队伍,具有百年工程的安全保障能力。应运用经济杠杆,促进和推动节能环保型住宅的建设,和国际接轨,建立设计建筑企业对工程质量的终生负责制。
   城市建设如狗熊掰棒子式的大拆大建是造成资源严重浪费、住宅净增量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应立法规定城市规划的制订和修改、已建住宅的大面积拆除,应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批准。拆除未到建筑生命周期的房屋,应首先追究由此造成损失浪费的相关部门、人员或设计建筑单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避免长期重复目前很多地方大拆大建、建了又拆,资源浪费消耗型的造城运动。
五、政府考核制度改革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住房制度的改革要达到目标,必须纳入政府考核体系。这里关键的是两个指标。一是劳动者有其居。各城镇政府必须制订规划,保证所有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住有所居。世界各国的移民政策都是允许有几年稳定合法工作的外国人依法申请国籍。我们的城镇既需要外地人口来本地工作就业,又拒不给自己城镇需要的就业者落户,是完全说不过去的。作为今天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竟然长期不能在工作城镇入住入户,也和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完全不相容。因此,在给定期限内,分步实施保证稳定就业工作者有其居,应当是对各城镇政府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这样,也有利于遏制地方政府和任期制的官员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常住人口的实际需要,去搞只是为少数人服务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实现就业者有其居的最大障碍就是担心大城市更加膨胀。我们这里不想纠缠于重点发展大城市群还是中小城镇的争论。因为如果真想发展中小城镇,那就政府带头,政策诱导,让众多党政军机关、大量事业单位、各种公司总部和新的重大投资,主动向中小城市和卫星城镇转移,这样就业和居住人口自然相应分散。最糟糕的是叶公好龙之辈,自己守在大城市,又乐见各种资源向大城市倾斜,却以发展中小城镇为高调,反对为大城市和自己服务的外来就业人员安居。这种南辕北辙,是我们一定要防止和纠正的。
   另一个重要的指标是房价收入比。如果我们今天已经不可能让绝大部分中国人回到计划经济下的福利房时代,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就必然关系民生特别是日益壮大的城市中产阶级的切身利益。所谓抓好保障房,就可以放任商品房价的议论断不可取。因此,房价收入比,特别是城镇上班族主要居住区的房价收入比也应成为考核城镇政府的主要指标之一。现在各地方政府之所以维稳第一、GDP增长挂帅,是和我们的政绩考核体制密切相关的。因此,国家统计部门要象发布GDP指标一样,定期发布各地房价收入比和就业人口住宅保障比指标。这种考核和相应的社会舆论监督不仅可以督促城镇政府必须真正把民生问题放进自己的主要议事日程,而且对于推动城市建设的合理规划、城市群和卫星城镇的合理布局、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的合理比例,都会产生积极作用。
   上述制度变革和建设,当然可以讨论和有多种路径。我们的研究旨在说明,许多国家的成功实践也已证实,在城市化过程中合理分配房地产资源、满足人们的基本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证与收入对应的房价长期合理稳定,是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在的问题,就是面对太多包括政府自己的既得利益的羁绊,如何真正为大多数民众的利益下决心和决断。

附录:
房地产税应谋定而后动

华生

    关于房地产税的开征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质疑其合法性的有之,称开征客观困难重重者有之。其实,对住宅征收房地产保有税,又称财产税、不动产税或物业税,是国际惯例。至于不少人设想的种种法律或操作上的困难,许多国家早已有了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并不是什么真正的障碍。在我国积极筹备开征房地产税,对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转为税收财政,对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对于调整收入分配乃至反腐倡廉,都有重大意义,应当坚定不移。问题的关键是要把引进房地产税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大税种放在整体税制改革和税负有增有减的大框架下统筹规划,而不是简单地看作是增加了一个新税源。因此,我们必须做好各方面的包括法律和信息条件上的充分准备,而不能等闲视之,更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草率从事。
    开征房地产税,首先需要澄清两大认识误区。一是我国城镇居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在土地已缴纳出让金的情况下,是否是重复收租,是否可以开征。应当指出,政府征收房地产保有税,用于城市建设维护和社区服务,与土地所有权交易无关。如英国的房产,大量是带地权的别墅,称为Freehold,也有是不带地权,土地是租的,如公寓的套房往往是lease hold,但使用权产权人一样要按期交房地产税。因此从本质上说,房地产税并不是对所有权征税,而是对房地产实际占用和受益人按占用时间征税。同时,我国目前的居民住宅产权,名义上是50年或70年,实际上到期政府没有也不可能收回。危旧房屋损毁或拆迁补偿时无论已使用多少年,还是又新给一个70年产权。二手房交易也不是按产权剩余年限论价。这种情况说明,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几十年土地使用权就象当初农民的30年承包权一样,在法律上还是模糊概念。所以,在我国正式开征房地产税时,就有必要像农地承包期一样,明确房屋土地使用权也是长期不变。这样就在法律上肯定了居民用房的永久土地产权。统一了城乡土地使用权长期不变的制度,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为房地产税的开征澄清了误区。
    另一个误区是目前有关部委提议的房产税,即绕开土地和新税种立法,借用企业和单位经营性使用房产的房产税,扩大到居民住宅。这个做法存在三个难以回避的弊病,一是张冠李戴,名不正言不顺。居民住宅的购买总是有房有地,而不断贬值的是房,不断增值的是地,没有地的房怎么计算原值,又怎么评估市场价,理论和实践上都很难。这与1986年出台房产税条例时,单位土地都是国有无偿划拨、房产原值中没有地价是完全不同的。征税标的物的价格说不清楚,这个税就没法征。而且绕开地的房产税名不符实,会大大增加征收的难度。把征收的标准定的低,会增加大众的负担和产生新的不公平;定的高了征不来多少钱,又把一个任重道远的大税种的意义变的很小。二是过于勉强。当年房产税条例的本意就是对单位经营性的房产余值征税,因此,对党、政、军、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普通住宅全部免征。现在若借用这个税延伸到居民住宅,只能对居民持有多套房征税,因为那样还勉强可以定义为经营性质,但永远无法把居民自住房定义为经营性去征税。这样这个税种的适用范围就很有限,起不到应有的各种功能,而且为以后普遍开征房地产税设置了障碍。同时,现在单位的经营性房产是按原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居民房产若象建议的那样按市价来征,就成了一税两制,而且是单位经营性的税轻,居民住房反而重,逻辑上也讲不通。三是临时性强,必要性小。因为税收制度具有稳定性,不能因抑制投资需求和市场过热就开征,因市场冷落萧条就缓征免征。其实房地产税作为按保有时间来计税的税种,对投资房产的短期炒作几乎完全不起作用,对投资的抑制作用也很间接有限(房价一年涨一、二个百分点就够交税了),真正能够有效控制投机投资需求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因为所有投机投资都是为了转卖获利,如果对获利所得严格征税,投机投资的动力自然就小了。因此没有必要临时性地随意扩展房产税的适用范围,让其勉强去发挥并不在其范围的作用,同时又堵塞了今后改革的道路。

全面开征真正的房地产保有税意义极为重大,其主要功能是调节住房不同层次的需求,抑制财产和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其难度和阻力也极大,需要分步推进,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1、启动立法程序,形成改革共识。房地产税是我国首次依财产对家庭为单位征税。从过去源于收入的代扣代缴,到依财产而要居民住户从口袋里拿出钱来去交税,既涉及到税收征管方式的根本调整,又涉及到人们纳税方式和纳税习惯的重大改变。对于必然会出现的大量没有按期甚至不来纳税的户主,如何催交征管,又如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纳税分歧和保证执行到位,都是我们在过去税源处代缴代扣时所从未遇到的新问题,也是关系到既保证税收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问题。这样公平负担就成为其成败的关键。因而它要与个人所得税从分项扣除到依家庭综合扣除计征的改革同步协调,才能相互补充促进和相得益彰。同时,还需要对现在极为混乱的各类房屋和土地产权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从法律上明确城镇房产的永久土地使用权,这样才能为普遍开征房地产税铺平道路。还应当看到,我国由于灰色乃至非法收入的普遍存在,财产和收入分配严重不均,但难以识别和统计。而房产由于从来必须实名登记,人们拥有多少套和什么样的房产,已经是当今社会人们实际财产和收入状况的一个难以掩盖的指标。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我国全面开征房地产保有税不仅是税收制度的重大变革,也是经济改革、社会改革乃至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从而必然是一场硬仗。因此,要全面筹划并立即着手开征前的必要准备工作。

2、房地产登记工作的全面信息化和全国联网。由于房产实名登记的基础工作相当完备,又有户籍制度和身份证制度配合,在当今计算机信息技术条件下,做到全国全部城镇房地产信息准确、按家庭联网可查并不困难。这项工作只要开始启动,就会立即产生多方面的震慑作用,估计一大批贪官和其他众多隐瞒其真实收入者就会现形。

3、数据分析测算和选择确定方案。要学习国外的成熟经验,对现有城镇住房进行总体分级分类,对号入座,定期统一调整应税额,而不纠缠于每套住宅具体和动态的市场估值。所以一些人假想的各种估值困难别人早已解决,并不存在什么难以克服的技术障碍。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房地产税的全面开征需要分步、分阶段和分区域逐步展开。一是可以首先从房价上涨较快、房价收入比较高、人均住房条件差异大的城市开始,二是可以首先从持有多套、超大面积住宅和豪华型公寓和别墅开始,逐步过渡到普遍和全面的开征。为了化解风险、减低难度,可以在若干城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行推广。各城镇的征收标准也应在国家统一规定的大区间内有所不同,形成不同城镇住房保有成本的差异,引导人口流动的合理布局。

4、在房地产保有税立法通过和开征前,现行房产税唯一可以拓展的是,开征居民住房闲置税。闲置住房一般不使用或极少使用水、电、气、电话等,识别容易,涉及面小,征收成本低。开征住房闲置税不依赖房产原值或现市值,可依据区块、面积划分若干档次,定额征收。这样可以增加闲置成本,调节收入分配。与房产保有税在租赁市场容易转嫁、有推升房租的缺点不同,住房闲置税会挤压闲置房源出售或出租,在住房买卖和租赁两个市场上都有助于改善市场供求。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房地产保有税并非只有百利而无一弊。由于房地产保有税是按时间征税,就如同租房按时间交租金一样,因此,所有出租房子的房东为了保证自己的收益不受损,都会将房地产保有税基本转嫁给租房者,从而大大推高租金的价格。这样如果在公租房建设还没有真正大规模建成并投入市场之前,象有人建议的那样匆匆变通开征房产税,就会象我们在一些城市已经看到的苗头那样,将急剧推高房租的价格,结果这个税对抑制房地产投机投资作用有限,反而恰恰打击了最弱势的广大租房阶层,那就完全事与愿违了。因此,对开征房地产税这样关系到我国税收制度重大调整和改革的战略性工程,一定要周密计划、严格论证、广泛听取不同意见,形成改革共识,遵循法律程序,切忌把大事看小,闭门造车,把好事办坏,或者雷声大雨点小,不了了之。总之,只有真正凝聚改革动力和共识,才可能突破既得利益格局的种种牵制和阻碍,实现这项意义深刻的重大制度变革。

编辑:Jin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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